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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出口退税规则迎关键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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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8-18 10:04:32
近日,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对出口退税规则作出重要调整。新规将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从次年 4 月 15 日延长至 4 月 30 日,同时明确货物报关出口后 36 个月内未申报退税将视同内销征税。此外,征求意见稿清晰界定委托出口业务的责任主体:办理正规手续的由委托方承担退税责任,未办手续则由境内发货人负责。此次调整对跨境电商、货代及报关行业影响深远,将推动行业合规化与透明化发展。

近日,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推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正式启动社会意见征集工作。作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的核心配套法规,该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法的各项条款进行了细化解读,明确了具体执行细则,其中出口退税规则的调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核心议题。 申报期限延长与逾期追责机制同步落地 出口退税申报时限的优化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。此前,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(免)税政策的申报期限为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15 日,而新规将这一期限延长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。这一调整为企业筹备退税资料、办理申报手续提供了更充裕的时间缓冲,切实减轻了企业在年终申报高峰期的时间压力。 与此同时,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严格的逾期追责条款: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未办理退(免)税申报的,将被认定为境内销售货物,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这意味着企业若在较长的法定时限内仍未完成退税申报,将承担按内销货物计税的后果,直接增加企业的税务支出。例如,某出口企业因内部管理不到位,致使货物出口后超过三十六个月未完成退税申报,依据新规,该批货物将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,需按国内销售标准补缴增值税,企业税负将显著增加。 委托出口责任主体划分清晰化 在委托出口业务中,责任主体的界定长期以来是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。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明确规范: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时,若已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,那么退税、免税或缴税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;若未按规定办理手续,则由出口货物的境内发货人承担相应的退(免)税、免税或缴税责任。 这一规定清晰划定了委托出口业务中的责任界限,有效防范了因委托手续不规范而引发的责任争议。比如,外贸企业 A 委托生产企业 B 生产并出口产品,双方按规定完善委托出口手续后,相关退税、免税或缴税责任由外贸企业 A 承担;若双方未履行正规手续,此时作为境内发货人的生产企业 B 将成为责任主体,承担相应的税务责任。 跨境电商及关联行业合规水平再提升 出口退税规则的调整对跨境电商行业以及货代、报关等关联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。 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,申报期限延长带来操作便利的同时,逾期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也提高了对企业合规经营的要求。企业需加强出口退税申报的时效管理和流程规范,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控体系,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申报,避免因逾期而产生高额税务风险。 在货代与报关行业,新规推动行业操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。以 “买单出口” 为例,若货代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手续,采用非法的报关资质和单证为跨境卖家办理出口业务,不仅自身会面临法律追究,还可能导致货物出口后无法正常办理退税,损害跨境卖家的合法权益。随着征求意见稿的落地实施,“双清包税” 等不合规操作模式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约束,推动行业向合规化、透明化的方向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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